魁省修改非婚同居法 意义何在?

七天记者 颜宏

Pour la protection des enfants naissant hors mariage

3月27日,魁省司法厅长 Simon Jolin-Barrette 向国民议会提交了旨在为非婚同居有子女家庭设立权利和职责规范的第56号法案(Projet de loi 56),第一次提出设立“父母联盟”(union parentale)这一新型伴侣关系。一旦非婚同居的两人有了孩子或领养孩子后自动进入“父母联盟”关系,非婚伴侣居住的主要住房、使用的汽车以及家具等都成为共有的家庭遗产,如果有一天分手的话,家庭遗产由伴侣双方共同分享,而不论谁拥有正式的所有权。如果两人分开、结婚或其中一方去世,“父母联盟”自动结束,这是自1980年以来不曾修订过的魁省《民法典》(Code civil du Québec )修订的一部分。

魁省不仅在语言、文化、习俗上与加拿大其它省份不同,在婚姻相关的社会价值观上也迥然不同。在加拿大其他地区,夫妻关系中非婚同居的比例只有20%左右,但在魁北克这一比例却超过40%,超过60%的孩子都是在非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因为魁北克人更崇尚自由,不想被神圣婚姻所带来的各种连带责任所束缚,既要享受亲密无间的爱情,又要保持随时撤退的自由。在很多魁北克人看来,两个人的关系好时就在一起,不好时就分开,为什么要用一纸婚约把自己限制住呢?因此,基于加拿大唯一一个源自欧陆法系制定的魁北克《民法典》上规定非婚同居的伴侣双方对另一方无法律义务,也就是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有一天分手,双方都不能向另一方索要抚养费或生活费,也无权分割在共同生活期间累积的共有财产,不论同居关系是维持了6个月还是60年,有几个孩子还是没有孩子。

这次提交的56号法案相比魁省民法之前对非婚同居伴侣有共同抚养子女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发生,算是一个进步。但与加拿大其他使用普通法体系的地区来说远远不够,其他省份非婚同居伴侣关系的权益保障与有婚姻关系的差不多,特别是在自由思潮风潮盛行的卑诗省,早在2013年就规定只要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就可以与已婚配偶享受同样的权利。

即使这被很多人批评为力度不够的改革对魁省社会来说都是一个了不起的突破,也是自艾瑞克和罗拉(Éric et Lola)案以来多个社会团体、个人抗争的结果。

打到最高法院的官司

2013年,加拿大最高法院(Cour suprême du Canada)对一起长达11年的司法诉讼做出终审判决,判定男方无需向女方支付赡养费,双方也无需分割财产,魁省的民法不需要更改,给这场对魁省数以百万计非婚同居伴侣带来深刻影响的诉讼画上了句号,这就是著名的艾瑞克和罗拉案,因为这是一场民事诉讼,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艾瑞克和罗拉都是化名。

根据提交到法庭的文件,1992年,时年32岁的魁北克生意人艾瑞克在巴西一个旅游度假胜地结识了年仅17岁的模特罗拉,两情相悦并开始以男女朋友相处。3年后,罗拉来到蒙特利尔定居,两人一起生活了7年,并生育了3个孩子。7年时间里,艾瑞克全力打拼自己的生意,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进入亿万富翁的行列,罗拉则一天都没有工作过,也没有对艾瑞克的生意进行过帮助,甚至在其无数次出差旅行时都没有随行过,她的主要工作就是照顾家庭和孩子。这期间,罗拉多次提出结婚,但都被艾瑞克拒绝,理由是他“不相信婚姻”。最终,遭遇两性关系“7年之痒”的两人在认识10年后的2002年决定分手。

分手时,艾瑞克同意每月支付3.5万元的子女抚养费,支付1名厨师、2名保姆及1名司机的费用直到子女成年,但却拒绝支付一直没有工作的罗拉提出的每月6.6万元的伴侣生活费,也拒绝分割财产。当时只有24岁的罗拉没有像大多数的魁北克女性那样就此收手,趁着年轻重新开始下一段感情,而是勇敢地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毕竟艾瑞克绝大部分的资产都是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累积的。

但在魁省民法的框架下,罗拉是无权要求另一方付生活费和分割财产的,所以她一审败诉,不服,上诉后再败诉,然后又上诉,最后一直上诉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整整打了11年耗资巨大的官司。在这场耗时耗力耗金钱的司法大战中,艾瑞克的态度越来越强硬,从一开始不同意分割财产但是同意给罗拉每年75万元的生活费,到不同意分割财产也不同意给生活费,甚至到最后,要求重新统计七年同居时间给罗拉买的不动产、礼物等,然后按比例归还;而罗拉就像挑战风车的堂吉诃德,一次一次败诉后,还是一次又一次地重新披挂上阵,逐渐从一个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普通人成为一个为全省所有在非婚同居关系里弱势一方争取权益的斗士,甚至以违宪为名要求更改存在了上百年的魁北克民法。

虽然罗拉的诉讼请求被最高法院驳回(5比4),但她的抗争历程不仅激励了魁北克很多处于同样情况的女性和一些人权权益机构,还取得了部分胜利。比如在2010年11月,魁省上诉法庭裁定:拒绝给非婚同居伴侣援助的做法违反了加拿大权利及自由宪章中的平等保障条款,魁省现有的、只保障婚姻关系伴侣的法律无效,并给了魁省政府1年的时间更新其家庭法。随后魁省政府也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负责主审的最高法院法官Beverley McLaughlin认为“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选择正式婚姻的夫妻,选择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享有被法律保护的权利,而选择同居婚姻的人们,也选择了规避应有的法律责任,因此也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时任魁省司法厅长的Bertrand St-Arnaud对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和“欣慰”,称符合魁北克社会一贯坚持的“自由选择”原则,人们有权利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和不受法律保护的非婚同居之间进行选择。但也同时表示,是时候重新审视魁省的家庭法了,因为多年来魁北克的家庭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家庭法是否还适合现代社会的现状,是一个值得讨论和正视的问题。

前进一小步

这场引发全国法律界、政界、民间普遍关注的诉讼以及由此引发的舆论交锋最终在CAQ政党中年轻有为、锐意进取的司法厅长Simon Jolin-Barrette(曾主导制定引发巨大争议的移民法改革第9号法案、魁省世俗化第21号法案以及《法语宪章》改革的第96号法案)的主持下获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非婚同居 婚姻
旧法 新法
分手的情况
主要住宅 ×
汽车和家具 ×
养老金和RRSO × ×
伴侣生活费 × ×
一方去世的情况
家庭遗产 ×

新旧法之间的区别

从上表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旧法的情况下,非婚同居伴侣几乎什么保护都没有,一旦两人分手有可能露宿街头,甚至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也会因为房产在另一方的名下而被赶出住宅。而在新法案的框架下,有孩子的非婚同居伴侣一方可以要求居住的房屋、汽车以及家具等居家物品,也有权对家庭共同遗产要求平等分配,但不能对另一方的养老金、养老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提出要求,也不能要求生活费。

这项法案没有设立追溯期,意味着将自动适用于在2025年6月30日后有出生或被收养孩子的非婚同居伴侣;不适用于已经有孩子的非婚同居伴侣,但在此日期之前生育一个或多个孩子的非婚同居伴侣可以咨询公证处,通过签署公证文件将自己置于政府的保护之下。另外,这个法案对没有孩子的非婚同居伴侣或已经结婚的人来说没有效力,他们依然处于之前民法相关规定的内容之下。

通过这个新法案,魁省还将修改《民法典》中有关未设立遗嘱的规定,以便让非婚同居伴侣可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获得与已婚伴侣相同的继承家庭遗产的权利,只要他们属于“父母联盟”关系,并在其中一方去世前已经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组成“父母联盟”的非婚同居伴侣所拥有的财产三分之一可归尚在人世的一方所有,三分之二将归子女所有,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百分百归子女所有,未婚伴侣一方被要求净身出户。

同时,新法案还规定,在“父母联盟”结束之后,认为自己为另一方致富做出贡献而变得贫困的一方,如一个人上班积累财富,另一人在家照顾家庭没有积累财富的情况下可以更容易地向法院请求补偿性费用,补偿的金额将根据付出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计算。虽然以前的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要求非常严格,要求主张的一方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另一方是在牺牲自己权益的情况下积累的财富,比如其中的一方开公司,让另一方担任秘书、助手、财会等工作却不付工资等。但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少见,更多的是双方各自支付日常生活成本,但这里面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情况。比较常见的是一方支付房屋贷款、房屋的维修费用等,因为房产是在自己名下,另一方支付日常的饮食、杂货等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支付房产费用、付清房屋贷款的一方逐渐累积起一笔家庭遗产,另一方支付的都是消费品,最后什么都没有留下。新的法案试图纠正这种不公平的境遇,既保护非婚所生子女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伴侣一方的权益,特别是因照顾家庭、孩子而处于弱势的一方。

尽管这个法案相比以往前进了一步,但还是受到家庭法专家、民权主义者以及妇女保护权益组织的尖锐批评,认为做得还远远不够,同时在创造新的不平等、不公平情况。麦吉尔大学法学院院长Robert Leckey就认为这个法案只适用于有共同孩子的非婚同居伴侣,不会影响分手后重新组合的家庭和没有孩子的家庭,人为地将魁北克的儿童分成了三类:一类是在已婚框架下受到最好保护的儿童;其次是在202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处于“父母联盟”框架下的儿童;最后才是那些处于非婚同居伴侣或者重组家庭的儿童。

魁北克公证师专业协会主席François Bibeau则认为新法案自动给有孩子的非婚同居伴侣以保护,而不是像以前那样若想得到保护必须去找公证人或律师签订协议才行,事实上已经是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