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
8月4日开庭的孟晚舟引渡案最后阶段的庭审本周继续。在上周已进行完毕的庭审中,法官当庭指出了检方所持主张和说辞存在几个重大漏洞。分析人士称,法官的这些质疑,似乎正在动摇检方对孟晚舟指控的根基。
漏洞一:检方对孟晚舟的指控自相矛盾
对于整个孟晚舟引渡案而言,检方试图证明的是孟晚舟2018年与一位汇丰银行高管会面时,做了一份PPT陈述,孟在其陈述中,对汇丰方面隐瞒了华为和一家在伊朗运营、名为Skycom的公司的真实关系,使得汇丰银行用美元作为结算货币为Skycom处理业务,导致汇丰因此面临违反美国伊朗制裁法案的风险。孟晚舟因而被控“欺诈罪”。
检方称,孟晚舟所做的PPT陈述,有3处不实陈述。其中一处不实陈述是,孟晚舟在陈述中为Skycom的合规经营做了保证。另一处不实陈述是孟晚舟在陈述中,没有如实披露华为和Skycom的关系。法官认为检方的这两点主张自相矛盾。
“除非华为控制Skycom,否则孟晚舟如何(能为Skycom)做出令人信服的合规保证呢?”法官质疑。
法官同时提出,检方将汇丰判断一项业务是否合规,只依赖一个人的陈述作出决定,似乎并不合情理。一家国际银行依靠一个人的保证来判断其业务是否合规?这也太不专业了吧?
漏洞二:检方对孟晚舟的指控缺乏凭据
检方指控孟晚舟的PPT陈述,涉嫌犯有“欺诈罪”,是因为置汇丰银行于违规风险之中。汇丰银行的风险是为和伊朗有生意往来的公司提供美元服务,从而违反了美国的伊朗制裁法案。汇丰银行在为Skycom提供银行服务时要么清楚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要么不知道,而仅据孟晚舟的PPT,就导致汇丰银行违规,真是天大的笑话。
法官质疑,检方和引渡请求国美国,在引渡案件记录(ROC,Record of the case) 中并未明确说明什么行为是违规的。这让孟晚舟被控的罪名,没有凭据。
在庭审中,法官质疑检方,是否所有涉伊朗的业务都违规?检方回应称,并不是所有涉伊朗业务都会违规。法官追问是否所有涉伊朗的美元清算业务都违规?所谓违规的凭据是什么?检方迂回闪躲,支支吾吾,拒绝正面回应。
法官评论:需要搞清楚ROC是如何解释有些事情会受到制裁的管控,而有些不会?这样才能判断PPT中的内容是否具有欺骗性……”
在8月13日的庭审中,辩方律师也指出本案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上都是一个独特、不同寻常的案件,原因之一就在于,人们很难确定美国指控的构成欺诈罪的凭据是什么。是不是应了那句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漏洞三:美元清算违规,是孟晚舟的责任吗?
检方指汇丰“被骗”后,主要面临的风险是为Skycom用美元作为结算货币向一家名为Networkers的公司支付了款项。法官质疑检方:作为客户,孟晚舟有责任或者有权利建议汇丰采用哪种清算方式吗?
法官问:“孟女士陈述了华为在伊朗做生意。很明显的基本情况是,汇丰仍在继续与华为开展业务。问题是,孟女士是为汇丰提供美元清算建议的合理人选吗?”
言下之意,孟晚舟为何要为汇丰用美元清算这一行为负责?对此,检方也当庭明确表示,孟晚舟确实没有责任和义务建议汇丰如何清算,用何种货币清算。
漏洞四:孟晚舟的PPT陈述与涉嫌违规的美元清算款项有关系吗?
在孟晚舟与汇丰的会晤之后,汇丰只为Skycom经由美元清算上述Networkers公司支付了款项。如果说,汇丰将面临风险,风险也只可能是由这笔汇款造成的。但是,孟晚舟的PPT陈述丝毫没有与这笔款项相关的内容。法官质疑检方:孟晚舟作陈述PPT时,可能会知道Skycom与Networkers的这笔交易,会经由美元清算吗?
法官说:“孟女士在进行‘不实陈述’的时候怎么能预测会和美国扯上关系呢?她怎么能预见由亚洲的一家中资银行进行的交易会通过美元支付或由汇丰银行美国分公司通过美国进行清算?她怎么知道银行的业务路径?”
此外,孟晚舟一方也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晚舟知道Networkers交易存在。事实上,就这笔交易金额(约200万美元)来看,它也不足以让一家世界500强公司CFO在日常工作中对此引起关注。因此孟晚舟更不可能知道Networkers的这几笔交易会经过美国清算,从而违反美国的规定。
漏洞五:汇丰“违规”被免民责,为何孟晚舟要担罪?
在本案中,检方将汇丰当做“不知情”的受害者。汇丰与美国签订的DPA规定,只有汇丰在“知情”(knowingly)的情况下有违规举动(明知故犯),才可能有被罚风险。既然检方主张汇丰“不知情”,那么汇丰就不会面临违规风险。那孟晚舟被控的欺诈罪也不应成立。
反之,如果汇丰确实承担了违规风险,那汇丰就是“明知故犯”。
法官质疑检方,根据ROC,汇丰已被免于民事风险,那么汇丰是否后续会被美国监管机构追究刑责?法官说:“在民事责任问题上……汇丰银行不存在被起诉的风险。但美国在此案中所做的决定是监管性的、还是民事的抑或是刑事性的,这难道没有区别么?”
法官在上述质问中,传达的一个关键信息是,如果汇丰银行不会被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那么检方所称的汇丰因孟的陈述而将面临的风险,就不存在?如果汇丰不会面临风险,那孟被控的所谓“欺诈罪”能成立吗?
不寻常的“欺诈案”
分析界普遍认为,法官在庭审提问中对检方提出的最“致命”的质疑和评论是:“为了通过引渡测试,本案必须满足欺诈要求。但就事实而言,多年之后再来审视,却发现(本案)没有造成(任何人)的实际损害。这样的‘欺诈案’能算普通的案件吗?而且本案所谓的受害者(一家大型机构)似乎内部已有多人了解所有事实。”
法官认为在这个案件中:首先,“受害人”汇丰没有实际损失;其次,汇丰内部很多人对真实状况(华为和Skycom的关系)有相当广泛的了解。法官强调说:“(一桩欺诈案)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是不寻常的: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和对真实情况有相当广泛的了解。”这使得本案能否满足“期诈罪”的构成要件存疑。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孟晚舟律师将继续主张,孟晚舟并没有欺骗行为,也没有造成任何人的任何损失,该案甚至也没有一个合理的风险因果论述(risk theory),因而孟晚舟的PPT陈述与美方称汇丰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没有因果关系。孟晚舟案应不满足“引渡测试”中的“欺诈罪”构成要件,因而引渡不成立。
在本轮庭审结束后,法官预计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宣判。外界担心,被相关方广泛认为是一起“政治案件”的此案,如不能得到尽速解决,将使得中加、中美、加美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继续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