魁省禁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轻便摩托上路

Vélo électrique et scooter se côtoyant sur une piste cyclable.

7 月 30日,魁省汽车保险协会 (SAAQ) 宣布,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以及加装发动机的自行车进入公共道路。近年来,类似于轻便摩托车,甚至加装发动机的自行车等各种两轮或三轮车辆行驶在道路上,这些时速快赶上汽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自行车道以及人性道上混乱行驶,给道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这份新发布的部长令禁止不带有国家安全标志的,有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进入公共道路,无论是否配备脚蹬踏板,或者是否具有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的外观,只要有如下特征就被禁止行驶: 配备脚蹬踏板或供驾驶员放脚的平台; 配备具有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外观的轮胎和车轮; 配备时速超过 32 公里/小时或标称功率超过 500 瓦的发动机。 不受这份禁令限制的例外则包括: 车辆的生产日期在1971年1月1日之前的; 带有适用于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安全认证标志的产品; 车辆的制造历史可追溯至 15 年或以上并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 自己制造或改装的车辆,但获得了SAAQ的认证; 不在路上行驶,只在野外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