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 回头是岸
——百名红通回国情况
本报上期发表了隐藏在多伦多万锦市的红通人员崔学文的情况,编辑部收到读者来电,表示很惊讶犯罪分子居然就藏在自己居住的城市里,他们说今后要多留意此类犯罪分子,并且希望他们能够主动回国,尽早归案。
本期编辑为您梳理一下红通人员回国后的情形。
从五年前的2014年6月27日,中国中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立以来,中国国内防腐工作标本兼治,实现从数量上突破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追赃也在步步紧迫。中央追逃办将2019年定为追赃工作年,一方面,加大反洗钱调查力度,实现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另一方面,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推动建立涉案赃款查找、冻结、返还合作机制,多措并举追缴赃款。在这过程中,一个个红通人员逐渐回国,海外不是法外,没有地方能够成为避罪天堂。而回国后的红通人员们也越来越意识到尽快回国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才是正确的选择,就像“红通人员”王国强感慨的:“与其在美国东躲西藏,惶恐不安,有病不能就医,有交通工具不能乘坐,如果到了这种程度的时候,我觉得即便留下来,意义也不大。我要不回来,一定是通缉榜上有名的,那你说,全世界见到了这个协查通报,这一百多个国家都行动起来,你不像过街老鼠一样吗?也可能处境比它还难呢。被通缉的人,被追逃的人,他才有这样深刻的感受,这个法律的威慑,有的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天网在哪儿?平常谁说也看不见,但是只有当事人那种处境,他能看到天网,能看见那一只巨手。”
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随着“百名红通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黄平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第60名“百名红通人员”归案。这60名“红通人员”被从全球19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其中,从英、美、加、澳、新等西方发达国家追回的有40人。美国最多,为16人;加拿大有14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确实没有人能够逃脱那只天网、那只巨手!而对于归案的“红通人员”,中国法律也是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公正处理,保证了其应有的权利,同时对于主动自首的人员给与宽大处理。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数据,已归案“百名红通人员”后续情况如下:
一、已宣判20名
- 江苏省戴学民案。2015年4月25日戴学民被缉捕归案。2016年7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戴学民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后,戴学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 江西省李华波案。2015年5月9日,李华波在新加坡被判处十五个月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被遣返回中国。2017年1月2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赃款人民币482.98万元、没收新币545.4158万元。
- 北京市孙新案。2015年6月8日孙新被缉捕回国。2016年7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孙新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山西省牛丽英案。2015年6月25日牛丽英被劝返回国。2015年10月23日,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牛丽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江苏省钱增德案。2015年7月25日,钱增德被缉捕回国。2017年4月27日,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钱增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追缴。
- 安徽省杨立虎案。2015年8月21日,杨立虎被劝返回国。2016年8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以杨立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他涉案人员也一并作出判决,全案判处罚金人民币553万元,追缴涉案税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
- 山东省赵汝恒案。2015年11月1日,赵汝恒被缉捕回国。2016年9月30日,惠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判处赵汝恒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后,赵汝恒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月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北京市裴健强案。2016年1月1日裴健强被缉捕回国。2016年11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裴健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湖南省陈祎娟案。2016年1月14日,陈祎娟被劝返回国。2017年2月18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祎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辽宁省付耀波、张清曌案。2016年2月6日,付耀波、张清曌被缉捕回国。2016年8月29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两人无期徒刑。
- 河南省曾凡奇(曾子恒)案。2016年6月8日,曾凡奇被劝返回国。2016年8月2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曾凡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海南省云健案。2016年7月9日,云健被劝返回国。2017年4月2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云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予以追缴。
- 云南省张大伟案。2016年10月5日,张大伟被劝返回国,调查期间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公诉机关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2016年11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张大伟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 吉林省闫永明案。2016年11月12日,闫永明被劝返回国。2016年12月22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闫永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29亿元。
- 福建省黄水木案。2015年7月5日,黄水木被劝返回国。2016年9月1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水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行贿罪并罚,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五亿一千四百五十八万六千三百四十四元,返还被害人。
- 吉林省李远寿案。2015年8月21日,李远寿被缉捕回国。2016年12月16日,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李远寿涉嫌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决李远寿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退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延边销售分公司人民币5,263,578元。李远寿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广东省常征案。2016年2月18日,常征被劝返回国。2017年2月17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常征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人民币9,899,338.17元。
- 福建省唐东玫案。2016年6月22日,唐东玫被劝返回国。2016年9月8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以唐东玫涉嫌贪污罪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0月2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唐东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九千七百二十一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 湖北省郭廖武案。2016年7月15日,郭廖武被劝返回国,2017年3月10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将郭廖武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郭廖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23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二、作出不起诉决定2名
- 四川省朱振宇案。2015年10月13日,外逃美国后又潜逃回国内的朱振宇投案自首。鉴于朱主动投案且系从犯,主犯袁梅尚未到案,2016年1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上海市张丽萍案。2016年3月27日,张丽萍被劝返回国。2016年5月18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认为张丽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三、撤案1名
- 上海市顾震芳案。2015年11月26日,鉴于顾震芳已于2006年在泰国死亡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犯罪嫌疑人顾震芳贪污案的决定。
四、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宣判的4名
- 广东省吴权深案。2015年7月23日,吴权深被缉捕归案。2016年7月8日,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权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 福建省詹再生案。2015年10月2日,詹再生被缉捕回国。2016年11月3日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詹再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尚未判决。
- 河南省黄玉荣案。2015年12月5日,黄玉荣被劝返回国,2017年1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黄玉荣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 湖北省朱海平案。2016年7月13日,朱海平被劝返回国。2017年2月13日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海平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开庭审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五、移送审查起诉或正在侦办的30名
山东省储士林、重庆市巴连孝、辽宁省周世勤、浙江省杨秀珠、河北省韩建鹏、浙江省杨进军、北京市方翠英、山东省邱渤海、广东省王雁威、湖北省蒋谦、湖北省王诚建、辽宁省王佳哲、浙江省李世乔、四川省袁梅、江苏省任标、河北省黄红(又名黄利)、北京刘常凯、广东省王林娟、江苏省徐雪伟、云南省郭欣、广东省孔广生、河北省贺俭、云南省李文革、山西省胡玉兴、广东省赖明敏(又名赖敏)、广东省张勇光、北京蒋雷、浙江省莫佩芬、广东省刘宝凤、广东省黄平。
从以上案例判决中可以看出遣返和缉捕到案者判刑相对较重,而劝返到案者判刑较轻,亦有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归案人员。根据《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中,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者以书信、电报、电话、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后本人回国到案接受办案机关处理的,视为自动投案;鼓励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境外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于所有的外逃嫌疑人,回国是唯一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