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民的人权需要《港区国安法》保护

锺民杰 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港区国安法》),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刊宪公布后实时生效。生于斯、长于斯的市民莫不额手称庆,因为大家都视新法为一柄儆恶惩奸的利剑,能够斩断那些鼓动极端分子摧毁香港的黑手,终结那场以捍衞民主自由为名、破坏社会制度为实的动乱,让香港重见天日!大众毋须再像过去一年般苟活于黑色暴力的威胁之下,其性命、财产和权利都得到更大的保障。 然而,就在不少香港市民欣喜若狂、涌到全港18区街头高唱国歌庆贺之际,一些西方国家和组织却彷彿活在“平行时空”一样,大声疾呼《港区国安法》令“香港人的基本自由受到侵蚀”,不是“表示愤怒”,就是“感到遗憾”。美国国务卿蓬佩奥甚至如丧考妣般表示,该法通过之日对香港来说“是悲伤的一天”,并威胁对内地和香港采取制裁措施。 一众爱好和平、渴求繁荣稳定的香港市民听到这些言论之后,立刻“心里心里有个谜”,想问一问那些西方国家和组织,到底是想保护哪门子的自由?是香港市民免于恐惧的自由,还是为犯罪分子肆意烧杀的“自由”? 过去一年,由于没有《港区国安法》的震慑,一些人在外国和境外势力的推波助澜下,用尽所有超越人性底线的恐怖手段去实现一己之“政治理念”,使出各种毫无道德可言的卑鄙招数去消灭他人的异议声音。一些无辜的平民百姓更因此而被夺去了性命——与警察滥权的美国不一样,他们都是被那些争取“自由”的犯罪分子杀害的!为甚么向来讲求“自由”西方国家和组织,连眼尾也不扫一下这些既可怜又宝贵的生命,反而与一众犯罪分子站得如此之近? 假如西方国家和组织想赢取香港人的心、扩大在当地的影响力而反对《港区国安法》,那算得上是倒行逆施了,因为订立该法已成民之所愿、心之所向。国家安全漏洞没有堵塞的惨痛后果历历在目,香港市民每每回想起来仍心有余悸。 就在2019年11月11日,香港发生了一宗骇人听闻的火烧活人事件。当日,暴徒发起了“黎明行动”,在各区大肆破坏交通设施,让各区陷入瘫痪状态,企图藉此强制所有市民“罢工、罢课及罢市”,从而逼迫政府按照他们的意思行事,推翻现行体制并实现香港独立。一名见义勇为的57岁李姓男子因阻止暴徒破坏马鞍山港铁站设施而遭到围殴,在且战且退间逃到一条行人天桥上,突然被一名蒙面暴徒淋泼易燃液体并点燃,全身起火严重烧伤,至今仍未痊愈。 两日后,亦即2019年11月13日,一名70岁、任职食物环境衞生署清洁工人的罗长清惨死于暴徒的飞砖之下。当日,暴徒发起“晨曦行动”,又再重施故技,在多区堵塞道路和破坏交通设施。大约中午时分,一些热心市民在北区大会堂对开的龙运街清理路上砖头,希望恢复行车秩序,却遭到一批黑衣暴徒阻止和攻击,双方发生激烈冲突。碰巧罗长清正路经于冲突现场,在未与人发生争执的情况下被暴徒以砖头掷死。 如果有人以为这两宗惨绝人寰的案件是绝无仅有的特例,那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自去年6月“反修例”暴力浪潮爆发以来,“私了”事件早已是无日无之:有清理路上杂物的男子被暴徒用硬物袭击头部应声倒下;有路人遭暴徒围殴不支倒地后遭扯去衣物露出私处,有大学女保安阻止暴徒涂鸦而被当面喷漆以致眼角膜受损……往往路旁的血迹未干,街头上便又有无辜市民浴血。 是因为这些市民做错了事而遭到天谴吗?非也!他们在如此危险的情况下,仍尽一分力去尝试令社会回复正常,勇气可嘉。他们连基本生存权也保不住,问题根源在于香港是中国国家安全的缺口。只要漏洞一日不除,犯罪分子便能够轻而易举地绕过法律的约束,并藉着乞求外国和境外势力撑腰而有恃无恐,以他们所谓的“自由”和“人权”凌驾于其他人的权利之上,将香港转化成暴力之都。 《港区国安法》正是保障所有香港市民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利器。现在,犯罪分子无法超然于法律之外,要对自己的所作为负上一份沉重的责任,便不会如此嚣张跋扈、丧尽天良。乱极思治,本身安分守己的香港市民会怎样选择,不言而喻。 偏偏一些西方国家和组织不将《港区国安法》污蔑成一柄劈向平民的大刀,就不肯善罢甘休。在6月30日,以英国为首的27 个国家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声称中国“强行”立法“明显影响人权”,呼吁中国撤回法例。难道相关国家真的觉得在街头上烧杀的暴徒才配享有“人权”,视普通香港市民如草芥?有趣的是,这些道岸貌然批评中国推出《港区国安法》的国家之中,不少早就制订了一系列严密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国家安全。 在制订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方面,英国可算是西方世界的鼻祖了。约在670年前,当时的英格兰议会便已经颁布《1351年叛逆法令》,将叛国罪从其他较轻的叛逆罪中独立出来,为普通法系界定了叛国罪的概念。此法令至今仍然具有效力,乃英国目前生效的法令中最古老的其中一道。此后,“日不落帝国”在不断对外侵略扩张的过程中,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有关国家安全的法令,包括《1795年叛逆法令》、《1797年煽惑叛变法令》及《1848年叛国罪重罪法令》等,以安定帝国内部。 千万不要以为,只要人们没有参与任何叛国行径,便能够完全置身事外。原来,英国的法例中设有“隐匿叛国”罪,重罚知情不报者。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犯了叛国罪,但没有于合理时间内向当局报告,亦属违法,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不难想象,英国必然会将那些与“叛逆罪 ”和“煽动罪”相关的法例引进至其治下的各个殖民地之中,回归前的香港也不例外。在英国进行殖民统治期间,将这些罪行写入《刑事罪行条例》之中。与此同时,英国还设置专门机构执行反间谍及安全工作。根据化名华人特工“罗亚”撰写、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政治部回忆录——港英政府最神秘的部门》描述,这个专门机构的正式名称为“特别分部”,表面上归入皇家香港警察刑事部,实际上隶属英国军情五处“远东科”。在1980年代,职员竟然多达1,200名。年纪稍大的香港市民,或多或少都会记得这个可以在无定罪及审讯程序下把涉案者驱逐出境的机构。讽刺的是,当时根本没有西方国家和组织挺身而出,为香港市民的人权发声。 踏入20世纪,英国继续推出新的条文,不遗余力地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写入不同的法案之中,涵盖反恐怖主义、商业、国家机密内容、内部情报机构等范畴。而在21世纪,反恐怖主义则是英国国家安全法例面世的主要形态,旨在禁绝人们“为达到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目的”而威胁使用或使用暴力。特别值得一提的莫过于去年才通过的《反恐和边境安全法案》。该法扩大了针对部分恐怖主义罪行的域外司法管辖权,又不准英国公民前往或停留在国外“指定区域”,就连口头宣称自己是违禁组织的成员或支持者也是被禁止的。至此,英国已编织出一张近乎滴水不漏的国家安全法网。 英国不是孤例,其他以普通法系为法律基础的国家,亦同样设有多条维护国家安全的法例,尤以美国为最。在美国的《宪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就已经可以找到当地最早关于叛国罪的规定。而根据美国《刑法》第2381条,凡是效忠美国的人对美国宣战,或是依附于美国的敌人,并在美国或其他地方帮助美国的敌人,即触犯了叛国罪,将被处以死刑,或将被监禁不少于5年及处以不少于1万美元的罚款,并且将被禁止在政府中担任任何职务。至于颠覆政府很自然也是被禁止的,《美国法典》第18章第2385条订明,任何人用武力推翻美国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最高可被判20年监禁。哪怕只是倡议鼓动,牢狱之灾也是免不了的。 既然西方国家可以防患于未然,制订如此多的法例来维护国家安全,那么中国政府现在为救万民于水火,在危急关头制订《港区国安法》,粉碎犯罪分子用武力威吓香港市民、推翻现行体制的企图,就更加是天经地义之事。为什么世界没权干涉西方国家如何保护主权和领土完整,但中国一祭出利国利民的定海神针,就要受到西方国家和组织的无理指责? 早在大约2500年前,中国人已经懂得待人如己。《论语·卫灵公》记载了一个故事,当中一名叫​子贡的学生向孔子请教,是否可以一言概括出终身奉行的道理,孔子回答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简言之,就是要推己及人,将心比心。香港乃至全中国的人民都清楚明白,西方国家不希望自己受外部势力损害。我们亦相信绝大部分西方国家的人民与我们无异,皆有一颗仁心,不会想看到香港人的家园遭受无情的破坏。 我谨在此恳请西方国家和组织不要再越俎代庖,代替香港市民发声。这条新法并不针对其他国家,只不过是要求大家不要伤害香港以及整个中国。坦白说,香港市民以往正正就是没有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所说的“充分法律保护”,今天才万分需要《港区国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