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市党委怎么控制《纽约时报》?

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交。原美国驻华联络处一等秘书、建交后担任美国驻华使馆新闻与文化参赞的约翰·汤姆森(John Thomson中文名唐占晞)负责两国的文化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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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时期第一批赴美留学人员

1979年初在送走和迎来中美双方第一批留学人员后,汤姆森还要落实美国的“国际访问计划”,即每年选几十个中国人到美国访问,包括媒体、教育等方面的人士。第一批,他邀请了北京5家颇有影响的媒体的国际新闻编辑。

他当时想,“媒体很重要,访问美国后,可以写文章报道,传播信息。”出发前,汤姆森和美国使馆的几个官员请这几位编辑吃饭,跟他们确定访问路线,并安排在各个地点的访问内容。

在汤姆森看来,媒体人士一定要访问纽约,因为那里是美国的媒体中心。他介绍完纽约的情况后,问眼前的编辑:

“你们到纽约想看什么?”

编辑们相互拐了拐胳膊肘,确定由一位稍微年长者发言。他非常郑重地说:

“我们到纽约去,最主要是想了解纽约市党委怎么控制《纽约时报》。”

33年后的2011年11月15日,汤姆森这位前外交官以美国加州大学北京中心主任身份接受了中青报记者王波的采访,他回忆说:

“我当时告诉他们,美国有两大党,但《纽约时报》不属于任何一个党,跟政府没有关系。但他们不相信,一脸疑虑。”

这段现在看似荒诞可笑的旧闻,却真实地反映出经历长期闭塞之后的国人对西方国家的无知达到难以置信的程度。

其实,相似的旧闻还有不少,如改革开放初期由中国政府派遣到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留学的部分中国学生,由于出国前长期受到的政治教育是资本主义国家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出国后的见闻立即使他们的观念发生了颠覆性的转变,结果相当多数的中国留学生学成(获得博士学位)之后滞留不归。

然而,这段旧闻让我想到的主要是,就在北京5家有影响的媒体编辑访美之前的十多年间,《纽约时报》恰好经历过两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诉讼。两次诉讼都涉及到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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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也是宪法修正案的重要促成者,他在1804年的一封信件中指出:“人可以靠理性和真理来治理。所以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向他开放一切通往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闻自由。”

《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

第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诉讼是1964年“《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声援马丁·路德·金和南方争取自由委员会的名为“关注他们的呐喊”的广告,广告描述了南部地区肆虐的种族歧视现象,不点名地批评了当地警方打压民权人士与示威学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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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审查者把关不严,广告部分细节失实。事后,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在当地法院起诉了《纽约时报》,初审最终判处《纽约时报》和四名牧师赔偿沙利文50万美元。

1962年8月30日,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驳回《纽约时报》的上诉,指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言论”,维持原判。两审失利后,被各地政府官员相继提起的索赔几乎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复审此案。1963年1月,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复审该案。

1964年3月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9票对0票,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判。这是在联邦法庭上首次将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应用于州诽谤法。

由布伦南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指出:在美国,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热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本案中的那则广告,抗议的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主要公共议题,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

这段话成为日后被频繁引用的经典判词。判决宣布了在美国,针对政府官员的诽谤言论,同样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美国不存在诽谤政府罪;强调批评政府和批评官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个判决也改造了普通法中诽谤诉讼程序。此后,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明知所言不实,存在重大过错,或者罔顾真相,明显不负责任。

关于该案始末,曾担任过《纽约时报》编辑和记者的安东尼• 刘易斯所写的《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值得一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中译本)。

该判决显然受到美国哲学家米克尔·约翰的影响,他在1948年出版的《言论自由与人民自治之关系》里提出,人民讨论公共事务的言论应当享有绝对的自由,不受限制,公共言论是人民自治的基础,政府不应干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设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1年7月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中也指出:“在涉及政治领域和公共机构公众人物的公开辩论情况下,《公约》尤其高度重视不受限制的言论。”对政府或其官员的批评,即政治批评的自由正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纽约时报》公司诉合众国案

第二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诉讼是1971年“《纽约时报》公司诉合众国案”(俗称“五角大楼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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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尼克松政府时期的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为了检讨陷入泥潭的越南战争的教训,命人组织了一个“越战历史专题组”,收集了几十年来的各种资料,1969年汇集成7000多页的研究报告并被列为绝密文件,这就是后来被称的“五角大楼文件”。

1971年3月中旬,《纽约时报》获得了这些文件的复印件。为了揭露美国政府在越南战争问题上对美国人民的欺骗行为,《纽约时报》决定自1969年6月13日起以连载形式公布“五角大楼文件”的主要内容。

6月16日尼克松政府以触犯联邦反间谍法为由,将《纽约时报》告到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根据政府要求下达了禁止进一步发表文件的临时禁令。同日《纽约时报》在原来计划连载文件的地方换上了这条新闻:“应美国政府申请,法官下令《纽约时报》停止刊登越战文件,等待听证。”

在《纽约时报》停止刊登越战文件期间,也获得“五角大楼文件”的《华盛顿邮报》6月18日又接着连载文件。尼克松政府又把《华盛顿邮报》也告到华盛顿的联邦地区法院。之后其他一些报纸如《波士顿环球报》、《芝加哥太阳时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也相继刊登“五角大楼文件”。

6月25日,《纽约时报》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败诉后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在这个案件中担任《纽约时报》辩护律师的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所著《第一修正案辩护记》也有了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

1971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支持《纽约时报》。“五角大楼文件案”最常被引用的经典内容是由布莱克大法官执笔、道格拉斯大法官加入的法律意见。其中指出:“报刊是服务于被管理者的,而不是服务于管理者或统治者们的。政府审查报刊的权力已被废除,所以报刊将永远保持对政府进行谴责的自由。‘安全’这个词是广泛而含糊的概念,不应被用来废除体现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法。以牺牲信息自由的代议制政府为代价保守军事和外交秘密,并不能为我们的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

“五角大楼文件案”后,十分恼火的尼克松总统建立了一个调查泄密的专门机构,“管子工小组”,这个小组采取了一些不正当手段调查为上述报刊提供“五角大楼文件”的艾尔斯伯格。艾尔斯伯格是原兰德公司雇员、曾参与过文件制作。这些不正当行为在后来的“水门事件”中曝光。

在1972年总统大选中,为了取得民主党内部竞选策略的情报,以共和党尼克松竞选班子的首席安全问题顾问詹姆斯·麦科德为首的5人闯入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窃听器并偷拍有关文件时,当场被捕。这就是著名的“水门事件”。

“水门事件”暴露后,尼克松总统有无直接责任问题成了焦点。尼克松的亲信用一切手段对付调查。《华盛顿邮报》的两位记者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穷追不舍,通过与代号为“深喉”的联邦调查局副局长马克·费尔特(事件33年后公开身份)的秘密接头,找到一些重要线索,并通过调查式报道曝光出来,最终对促使尼克松总统辞职起到关键作用。

《华盛顿邮报》这两位记者的成就开创了美国新闻报道的新时代,因为他们摧毁了新闻业的一项潜规则:对“敏感”信息保持沉默,比如肯尼迪总统的不检点行为和约翰逊总统的不道德交易。

在“水门事件”两年后的1974年7月24日“合众国诉尼克松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8比0的全体一致投票结果(伦奎斯特大法官因曾在尼克松政府任职回避),裁决命令尼克松总统交出有关窃听的录音磁带,从而促使面临弹劾的尼克松被迫辞职。

当时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中4名是尼克松总统在任期间任命的,但在宪法原则问题上没有一位大法官对总统报恩。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制——没有任期和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中高龄者居多。这个案件经典地体现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和权威:没有一兵一卒、手无缚鸡之力的9位老人竟有权对美国总统——世界上最强大军队的总司令下达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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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1995年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研究时,著名国际法和宪法学者路易斯•亨金教授就多次以这个例子来说明美国有尊重宪法和服从法院决定的“宪法文化”。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美国也不例外,总统及其政府滥用权力的例子屡见不鲜。不过,在遏制总统及其政府滥用权力上,美国新闻出版自由和司法独立还是起到了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1年12月7日第12版《国门开》(冰点特稿第820期)